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是辽宁师范大学宗教问题研究院,简称“研究院”,英文译名为Institute for Religions Studies, LNNU,缩写为“IRS”。
第二条 研究院在辽宁师范大学党委领导下、在大连市政法委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研究院的宗旨: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坚持党的教育方针,整合校内外研究资源,凝聚学术力量,加强校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。
第四条 研究院开展宗教相关的理论研究、宣传教育和智库建设。
第二章 组织领导
第五条 研究院院长、副院长由辽宁师范大学党委任命。原则上,研究院班子会议每月一次。研究院下设两个研究中心(宗教问题研究中心、反邪教研究中心)和办公室。
第六条 研究院设学术委员会,学术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单数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学术委员会由班子成员提名,经研究院研究人员选举产生,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1名。
第三章 研究人员
第七条 研究院研究人员均须签订保密协议,研究院研究人员的聘任实行开放制,由研究院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。首席专家由院长聘任。
第八条 研究院研究人员应遵守研究院章程,执行研究院决议,关心研究院工作,大力开展相关课题研究。
第四章 经费
第九条 经费来源:辽宁师范大学年均划拨5万元,大连市政法委年均划拨20万元,作为基础经费。学术交流、实地考察、大型会议等费用一事一议,所需费用由大连市政法委核准报销或以专项经费的形式划拨使用。
第十条 经费使用:主要用于网站建设与维护、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等。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负责修改、解释。
2020年7月23日